《果洛州醫藥儲備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臺《辦法》的必要性
2016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國家儲備制度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7號),2019年青海省出臺《青海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青工信消〔2019〕51號)。2020年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下文強調醫藥儲備及儲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2020年9月,省工信廳、省衛健委、省財政廳聯合下文要求加快制定出臺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分級公共衛生醫療應急物資儲備能力。
當前,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階段性勝利,但總體來看一方面,全球抗疫形式嚴峻,國內零星發生的無癥狀感染和長期存在的輸入性確診病例依然帶來風險和隱患;另一方面,果洛州初期的疫情防控工作暴露出長期應急醫療物資儲備捉襟見肘,響應反饋物資數量、質量等均無法滿足全州防疫剛性需求的問題。為此,出臺《辦法》顯得尤為必要。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
本《辦法》依據《青海省省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青工信消〔2019〕51號)制定。細致深入地學習了國務院、省政府、省工信廳等國家和省級出臺的一系列有關醫藥應急物資儲備的文件精神,面向全州,征求有關單位、企業和專業工作人員的意見建議,學習參考相似地區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果洛州醫藥儲備管理辦法》。
三、《辦法》相關條款的說明
本《辦法》共8章,44條管理內容,主要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了背景、文件依據、適用范圍、使用原則,明確了責任機構,劃分出機構內成員單位的職責范圍。
第二部分“機構與職責”,重點闡明了與《辦法》緊密相關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承儲企業三大責任主體的具體職責。
第三部分“計劃管理”“儲存管理”“調運管理”,對《辦法》的應用場景及醫藥儲備前期計劃的流轉程序;儲備時的報備程序、要求,量化存儲指標;調運原則、程序,應履行的手續及申請省級調運,要求企業補充調運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說明。
第四部分“資金管理”明確了果洛州醫藥儲備資金性質,支用辦法及調整、收回資金的情況。
第五部分“監督檢查”“附則”,明確了監督檢查承儲企業的責任主體、檢查形式等,同時對承儲企業的內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果洛州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8日